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8‟6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
理,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
„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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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
19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16‟218号)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
要求,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
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
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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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
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
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
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
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
则。
(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
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
(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
管理。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
责,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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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
门审核确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开展对该县
(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
(三)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
(四)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
家征集建议。
(五)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六)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七)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
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
责,具体包括:
(一)根据市级授权开展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
和预审工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初审。
(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
(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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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
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
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
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
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
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年,或者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
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