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承诺工作
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动我区公共该资源交易改革,优化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 域营商环境,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 公管〔2018〕1359 号)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鲁公资交字〔2021〕4 号)决定在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推进、全域覆盖的原则坚持将信用承诺贯穿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 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信用承诺对象自我约束、诚信交易、 诚信履职。
二、实行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为:参与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主 体(以下简称“承诺人”)。
1、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 人等交易事项发
起方;
2、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交易事项响应方;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 机构或服务机构;
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
5、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信用承诺目录清单。
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方案》(鲁公资交字〔2020〕13 号) 中已 明确的行为内容, 制定《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目录清单》, 承诺人在交易活动中自觉履行。
(二)守信承诺。
承诺人按照信用承诺目录清单内容要求,作出守信自我承诺, 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理。
(三)承诺失信确认。
1、记录 承诺人在交易活动中出现违反自我承诺行为的,由项 目责任科室记入《承诺失信行为记录单》,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 初核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中心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初核按违反 承诺程度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轻微”是指, 该行 为的发生不会对交易流程、交易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实施产生影 响,不会侵犯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般”是指,该行为 的发生会对交易流程、交易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实施有影响, 经 采取措施,不会侵犯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严重”是指,
该行为的发生会对交易流程、交易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实施产生 较大影响,会侵犯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告知 初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责任科室在拟对外公示违 反承诺行为信息前 20 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承诺人。
3、申辩 承诺人对初核意见有异议,可在申辩期内以书面形式 进行申辩。自拟对外公示违反承诺行为信息前 20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为申辩期。
4、复议 由责任科室、项目分管局长进行。必要时可根据需 要邀请的相关领域专家、行政监督部门等人员组成复议小组对承 诺人申辩进行复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告知承诺人。
5、公开 形成的处理意见及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在茌平区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开。对应“轻微、一般、严重”等级, 承诺失信行为公开期限分别为 10 天, 15 天, 30 天。
(四)承诺失信处理
1、公开承诺行为失信具体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的通报项目监督部门,为其处置提供参考;
3、对屡次发生违反承诺行为的承诺人给予长期公示。
(五)承诺失信修复
承诺失信行为发生后,承诺人可进行承诺失信修复。
1、承诺失信行为公开期结束,承诺失信自动修复;
2、承诺人在完成承诺失信修复相关工作后, 提出承诺失信修 复申请。经中心核实后, 区分违反承诺行为不同等级, 自接到修复 申请之日起, 按照“轻微”2 个工作日内、“一般”3 个工作日内、 “严重”5 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准予承诺失信修复。
附: 1、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目录清单;
2、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书;
3、承诺失信行为记录单
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 年10 月 12 日
附件 1:
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清单
一、政府采购
序号 |
类别 |
失信行为 |
招标人、代理机构 |
||
1 |
以不合 理条件 限制或 排斥潜 在供应 商 |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 条件 4.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5.限定供应商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及所在地 6.设定最低限价 |
2 |
不按规 定发布 采购信 息 |
1.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2.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 3.发布的采购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4.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 |
3 |
不遵守 保 密 规定
|
1.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泄露评审情况 3.开标前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
4 |
恶意串 通
|
1.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2.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参与投标、提供咨询 |
5 |
不按规 定组织 评审活 动 |
1.在投标截止前开启投标文件 2.违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资料 3.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 5.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能精准对应评审因素量化 指标 6.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8.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9.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人数及结构不符合规定 10.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11.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2.违反规定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3.授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4.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 |
6 |
不按规 定签 订、履 行合同 及验收 义务 |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 供应商签订合同 2.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质性验收 3.接到供应商转来采购发票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 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7.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8.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 10.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 |
7 |
其他违 规行为 |
1.对质疑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未及时退还按规定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采购需求中存在歧义、重大瑕疵或自相矛盾,致使评审专家无法继续 评审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审分数畸高或畸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 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报 告签署前, 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但拒绝修改评分 6.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等 |
供应商 |
||
1 |
弄虚作 假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捏造事实质疑 3.以他人身份质疑 4.没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而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 |
2 |
恶意串 通
|
1.法律法规规定的串标行为 2.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响应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造价软件加密锁一 致 |
3 |
不按规 定 签 订、履 行合同 及验收 义务 |
1.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违规转包或分包中标项目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
4 |
其他违 规行为 |
1.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偏离 2.寻衅滋事, 干扰开标、评审现场秩序 3.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审区或私下与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接触 4.中标、成交后放弃中标、成交 5.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6.无故退出磋商或谈判 |
评标评审专家 |
||
1 |
不按规 定回避 |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或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2 |
不遵守 保密规 定
|
1.在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3 |
谋取不 当利益 |
1.超标准索要或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4 |
违反评 标评审 规定或 无法正 确履行 职责 |
1.参与论证时,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 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 2.接受评审邀请后非因不可抗力缺席 3.接受评审邀请后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4.委托他人代替评审 5.迟到超过半小时(含) 6.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排他性言行 7.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8.在评审过程中随意发表废标意见 9.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说明 10.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 1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审分数畸高或畸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 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报 告签署前, 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但拒绝修改评分 12.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14.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法定义务 16.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序号 |
类别 |
失信行为 |
招标人、代理机构 |
||
1 |
限制或 排斥 潜在投 标人 |
1.公开招标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时间、 内容不一致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以及资格审查文件等具有明确 指向 4.标公告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供线下联系方式、强制要求投标人到场 5.设置投标报名环节或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 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不完整、不正确或前后矛盾,影响 |
|
|
投标人投标或影响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 7.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
2 |
对潜在 投标人 实行差 别待遇 或限制 投标人 之间竞 争 |
1.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 2.以抽签、摇号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4.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或特定产品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6.对不同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7.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投标人 |
3 |
泄露相 关信息 |
1.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2.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
4 |
串通投 标 |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其他投标人 2.授意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3.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授意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项目中违规参与投标或提供咨询 |
5 |
弄虚作 假 |
提供虚假材料 |
6 |
违反相 关规定 |
1.违规设定投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及提交的时限 2.违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3.违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资料 4.超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6.未及时处置异议问题, 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7.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上签 字或签章 8.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未加盖有效鉴证章 9.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应公示的合同订立信息 10.违规组织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填报评标专家抽取信息 11.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12.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不及时答复或不答复 13.组织开、评标或复议过程中, 作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 1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 15.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盈利 16.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把握不精准,导致招标工作 出现重大偏差 17.招标结束后, 逾期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 18.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19.不配合、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等工作 |
7 |
违规确 认中标 |
1.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2.违规确定中标人 |
|
结果 |
3.无故推迟中标通知书办理且无书面情况说明 4.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8 |
违规签 订及履 行合同 |
1.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3.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投标人 |
||
1 |
串通投 标 |
1.法律法规规定的串标行为 2.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响应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造价软件加密锁 一致 |
2 |
弄虚作 假 |
提供虚假材料 |
3 |
违规出 租出让 资质 |
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4 |
违法手 段谋取 中标 |
1.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排挤竞争对手, 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谋取中标 |
5 |
不履行 中标人 义务 |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5.中标人违规将中标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或分包 给他人 |
6 |
违反交 易现场 规定 |
1.寻衅滋事, 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 2.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或私下与评标专家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接触 |
7 |
其他 |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不按规定解密投标文件 |
评标专家 |
||
1 |
不按规 定回避 |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投标 人的董事、监事,或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不遵守 保密规 定 |
1.在评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 3.泄露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3 |
谋取不 当利益 |
1.收受相关利益方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
4 |
违反评 |
1.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 |
|
标规定 或无法 正确履 行职责 |
2.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3.不遵守相关纪律要求,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私下接触投标人 7.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8.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9.按他人授意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10.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而随意废标 11.授意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2.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13.记录、复制或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14.不配合、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等工作 |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
序号 |
类别
|
失信行为 |
1 |
弄虚作假 |
提供虚假材料 |
2 |
违规交易 |
1.因主观原因未通过竞买人资格审核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 3.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清出让金 4.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 |
四、平台服务机构
序号 |
类别 |
失信行为 |
1 |
违反相 关规定 |
1.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2.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3.不按规定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4.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开展交易工作 |
2 |
未能正 确履行 服务职 责 |
1.未依法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 2.已知公开的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不按规定处理 3.将未公开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5.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6.未按工作流程规定的期限完成任务 7.伪造、篡改、损毁交易信息 8.要求交易主体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
3 |
违反廉 政规定 |
1.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为 2.索取、接受、占用服务对象财物、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安排 3.违规私下同企业接触 4.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
附件 2:
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书
(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 立诚信守法的交易形象, 本人代表本单位(机构)自愿作出以下信 用承诺:
一、我单位(机构)在参加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布或 提交的信息、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无任何伪造、虚假 内容, 我单位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 责。
二、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 库中的相关资料信息,若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 自愿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不良后果。
三、严格依照国家、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关于公共资源交 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 开展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严格遵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现场服务管理等各项规定,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政 府采购中心现场管理,不干扰交易活动, 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五、如有违反《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清单》规定行为, 自愿接受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价处理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六、同意将本单位信用信息在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公示。
七、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 并向本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 人员作了宣传教育。
承诺人:(公章)
负责人: (签名或印鉴)
年 月 日
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书
(评标专家)
为维护公平、公正、审慎、择优的评标原则, 树立评标委员会 诚实守信的形象, 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本人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 造、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独立评审并承 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评标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自觉接受监督和采购中 心现场管理,维护评标评审现场正常秩序。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依规给予的考核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评价,并依法承 担责任。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或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回避情形,或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时,主动依法依规 进行回避。
五、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之前, 没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 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本人签署信用承诺书 前没有失信记录。
六、如有违反《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目录清单》规定 行为,自愿接受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价处理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七、同意将本人信用信息在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 示。
评委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承诺失信行为记录单
项目名称 |
|
|||||||
责任科室 |
|
|||||||
信用承诺人 |
|
|||||||
记录人 |
|
记录时间 |
|
|||||
违反承诺行为内容: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初核意见:
责任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局长意见: |
||||||||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本记录附件共 份。
2、记录单及证据材料原件由认定部门保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