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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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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 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主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中心现场及电子平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因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一)违反网上场地预约有关规定,恶意抢占场地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交易现场混乱、影响公共秩序的;

    (三)项目结束后,有关资料上交不及时、毁损、拒不上交或者私自改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的;

    (四)违规操作电子交易系统,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项目交易文件、公示信息等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前后矛盾、歧义、错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形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形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易项目澄清答疑,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八)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等,干预影响项目评审的;

    (九)不按规定发布项目结果公示信息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更改交易结果的;

    (十)未按中心规定时间提交退还保证金,造成保证金退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未在有效期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二)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响应方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一)在交易中心场所内寻衅滋事,与其他企业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开评标期间,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在交易中心周围堵截评审专家等的;

    (三)不遵守开评标纪律,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经有关部门或评审专家认定,对诚信入库或投标文件中的证件、业绩奖项等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五)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虚拟保证金子账号的;

    (六)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出现内容异常一致,文件制作机器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创建标识码一致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七)存在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致,涉嫌存在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情形的;

    (八)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公证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一)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等有关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二)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充分立足服务见证职能,在交易服务过程中,通过电子监控、系统识别、巡场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记录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应及时提示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留不良交易行为线索证据,按程序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未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进场交易项目,移交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针对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的认定结果或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的,交易中心应按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在企业诚信库予以关联记录,同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同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惩戒期限相同,期限不明确的,公示 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被发现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的线索主体,主动放弃且未参与项目交易或评标评审委员会经见证提示后未作无效标处理等情形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再关联诚信库和移交。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中心及平台管理制度的行为,中心将通过约谈、线索主体承诺、加强培训等方式,同各当事人共同维护好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拒不配合、态度恶劣、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中心将在网站进行曝光,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情况台账,详实记录线索移交情况。(移交单及台账格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制度》同步废止,依据其通报曝光的网站信息予以撤销,相关数据后台保存。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或处理意见仍未到期限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单

      2.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台账

 

 

                            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1